宋才发教授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民族团结进步是政治基石,共同富裕是必由之路,精神文明是思想保障,党的领导是核心力量。需要遵循《宪法》规范探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路径: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遵循“良法善治”推进基层社区和乡镇社会化治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类文明新形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政治高度、思想高度和理论高度上,深刻地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建构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强调新时代要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宪法》的历史使命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
实现小康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制度是拓展和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战略支撑,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实现文明形态变革跃迁的制度根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之所以强调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因为它已经构筑起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有效地化解了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推动了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进一步释放了制度效能,推进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文明进步。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这些重要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实践的深刻总结,也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正确方向。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充分运用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提出党在新时代要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通过历届全国人大立法和修改、修正《宪法》的方式,陆续把上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炼并上升为法律语言载入《宪法》“序言”,变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特点和特色,说到底就是坚持“人民至上”“宪法至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的核心功能是规制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民族整合和国家建设是《宪法》规制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到2020年底我国原有的贫困县全部摘帽、近一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历史性地解决了中国的绝对贫困问题。诚如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指出,“我们经过接续奋斗,实现了小康这个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迈进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时代。
(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新时代要牢牢把握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那时起,就把实现“中国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国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条件和目的的关系,只有首先实现中国现代化,才有条件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954年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心竭力地实现“四个现代化”。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高瞻远瞩地提出要“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不仅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而且提出了分“两步走”的战略规划。中国人民在经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之后,“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目标和路径,譬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等。2022年10月习近平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讲到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做到“五个牢牢把握”,其中之一就是要“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习近平所说的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并不是说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再会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今后不会遇到前所未有的艰难险阻,而是说时代和社会发展总的大趋势是不会改变的,一些外力的阻碍是完全可以克服的。这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指的是不以少数人抑或特定政治势力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时代发展的大潮流、大方向。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时与势在我们一边,这是我们定力和底气所在,也是我们的决心和信心所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历经长期的奋斗和积累,已经具备了以往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条件和优势。
(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主张。中国式现代化是由“中国式”与“现代化”整合而成的一个复合性概念,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路径,只有遵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道路原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夙愿才不会沦为空想。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连续多年超过30%,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这是近年来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不得不看好中国、积极向中国靠拢的关键所在。尤其2020年全球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在战胜人世遭逢灾难的过程中,中国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风向标、稳定器和压舱石。中华民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已经牢固地确立了民族自信,牢牢地掌握了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动性,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步伐变得更加势不可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归纳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和“五个中国特色”,也是中国向世界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成就和特色的五张靓丽的名片,表明“我们的现代化既是最难的,也是最伟大的”。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把握好基于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概括起来说就是要把握好如下五个“坚持”:一是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中国人民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从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现代化社会的国情实际出发思考问题。二是中国式现代化坚持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突出特点是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五是中国式现代化强调同世界各国互利共赢,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规范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强劲动力,《宪法》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核心举措,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建设任务的抓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宪法》展开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国家之所以能够对外展示出强大的经济、科技、军事等综合实力,根源就在于国家内部法治严明、非常强大,“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强国之本。200多年来,绝大多数后发国家都没有成功地实现现代化。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整体推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确实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奋斗目标,也是发展路径,更是人类现代化演进史上的重大事件。这样的现代化不是轻而易举、舒舒服服就能实现的,需要始终坚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方向,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百折不挠地奋勇前进。
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
(一)民族团结进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党和政府民族工作的实践目标,在我国新时代民族话语体系和民族事务工作中,它主要是指56个民族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1949年9月举行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把新中国的国号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这是由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宪制制度决定的,更是由56个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宪制基础决定的。各民族大团结不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坚实基石,而且是制定《宪法》的政治前提和法制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起新中国临时宪法作用的功能和权威,它宣告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在未来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并将继续得到巩固和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说到底就是要创导“中华民族大团结”。《宪法》是一国政治的内在构成及动态生成规范,政治上的国家认同、法律上的宪制建构,都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民族平等基础上面的。无论是自治区、自治州还是自治县(旗),各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都是源自于自上而下的《宪法》授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抑或地方自治。任何一个具体民族的民族意识,不尽需要无条件地服务服从于国家意识,而且需要将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更大责任来践行。公民的法治意识是确保民族关系穿激流、渡险滩的压舱石,只有用法治思维来调整和规范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有底气和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这正是对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向导航和目标指引,在科学概括、高度凝练民族领域创新成果的基础上,用“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的话语来表达56个民族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这种民族团结进步的“新气象”,集中展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崭新的政治风貌,显示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大、包容性更强、认同度更高,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都更加强劲。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表述格外令人瞩目,因为它既代表着在广度上拓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域分布,也预示着从深度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实效能,被视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聚焦。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根本利益追求,需要与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为价值引领,按照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观念探寻实践操作方案,着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各族人民同创共享中华民族美好未来。这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和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实践要求,集中体现在方位、主线、道路、制度和工作五大方面,唯有把这些“基础性、关键性要求落到实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二)共同富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人类社会实现现代化,不一定要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后面亦步亦趋,后发国家完全可以在汲取别人长处和经验的基础上,规避发展误区、实现“弯道超车”。人类社会实现现代化,也并非都会带来抑或出现“两极分化”的后果,完全可以利用国家制度的先进性,推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譬如,中国式现代化走的就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走过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走的是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新道路。人来自于自然、生存和发展于自然,与生俱来同自然界就是一个须臾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道路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共同富裕”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已经深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之中,初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个核心要素的深度融合。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明确地表达了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社会关系结构中,全体社会成员每个单个个体所实现的现代化水平基本持平,是一种体现“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整体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任务和基本目标,是要不断创造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用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这是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中国式生态治理现代化道路。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单纯追求经济无限增长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使国家和社会陷入不可自拔的两极分化、动荡不安的困境,日益暴露出以资本为中心的痼疾。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轮驱动,既强调要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又强调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人的精神世界的丰富发展。只有当全体人民都自觉追求共同富裕这个发展目标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法治的轨道上把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机地统摄起来,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如期实现。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在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
(三)精神文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雄厚的经济基础,而且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根源和根基,中国式现代化是从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演进出来的。中华文化蕴含的天下为公、以民为本、革故鼎新、经世致用、天人合一、为政以德、讲信修睦等传统理念,与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内涵、中国共产党的价值主张,具有天然的、不谋而合的相通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不能违背人类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必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个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成功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坚持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相结合的产物。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动摇,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保障。中华文化认同是中华民族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当代体现和时代精华,精神文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思想根基。中华民族的现代化锻造和中华民族的复兴,须臾离不开主权意识、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的牢固树立。人们在《宪法》的规范和指引下,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大势和光明前景,有利于提升人的整体素质并树立科学的发展意识,有利于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国家科学建构。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引导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现代化迈进”。全体人民享有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同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突出强调中国式现代化的载体,不仅是物质文明的极大发展,而且是精神文明的巨大提升,是人本身的精神状态和作为人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的极大丰富,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两个方面文明成果的集中体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必须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重浸润,在传承中华文明的过程中增强人民的精神凝聚力,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纳进《宪法》规范之中,提炼出有益于中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文化机制和制度机制,以达到和实现民族团结的《宪法》爱国主义构建。然而要在未来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维护好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又不能仅靠道德规范、舆论引导和人们自觉自行,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和政治民主参与的制度保障。现代化的中华民族文化意识,既承载了中华民族的过往历史,又指明了中华民族的现实和未来,充实和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是《宪法》所确认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只有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才能通过入法入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作用,引导每一个个体和全社会成员树立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在指引人们行为中的劝善和导善功能。
(四)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方式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世界,向世界宣示中国发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56个民族人民浴血奋斗,从解决温饱问题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空间最广、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具有深刻的中国意义和世界意义。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体现了党的领导、现代化逻辑和社会主义逻辑的有机统一,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个贯穿始终的发展主题,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几代共产党人接力奋斗的具体实践。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实践探索的成果,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先驱们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之源。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赖,对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信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基础和巨大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之治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避免了发展中国家通常所遇到的如何处置活力与秩序关系的陷阱。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中国百年民主力量之所在,也是成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密码之所在。人们之所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人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力量之源,只要执政党能够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就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的力量,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逆转之势转化为现实力量。为什么人的问题,历来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府性质的试金石。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执政党要始终把握历史大势,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不断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推向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要求,未来需要把党行之有效的政策科学转化为《宪法》和法律内容,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比较精确的法律表达和制度方案。
三、遵循《宪法》规范探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路径
(一)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在探索发展民族国家建设路径的同时,也在百废待兴、百废待举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成功地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而且明晰了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构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道路与《宪法》的结合和融合,是从《宪法》“序言”对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目标的精准定位开始的。譬如,1975年1月周恩来在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四个现代化”目标,就被写进了“七五宪法”和后来的“七八宪法”。实事求是地说,肇始于“五四宪法”的历部《宪法》,在确认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方面,各自都发挥了大大小小的重要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宪法》,尽管它当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原则立场,但是它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好的规定,删除了“七五宪法”中一些错误的规定,并且首次在《宪法》“序言”中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这是“四个现代化”奋斗目标与《宪法》第一次实现有机结合,根本法把“四个现代化”纳入《宪法》基本价值范畴,凸显了《宪法》对“四个现代化”的保障功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在肯定1978年“四个现代化”提法的基础上,不仅明确提出“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四个现代化”基本目标,而且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中央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予以表述的。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句话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迈向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宪法》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通过实施各个“五年规划”的途径和方式,有条不紊地向前扎实推进。根据现代化建设各个阶段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对“八二宪法”先后进行过五次大的修改,分别写进了新的发展目标和国家建设任务。未来还需要把《宪法》从概念上理念上已经提出来的“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用更加明晰、更加精准的法律术语,把它们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表达出来。需要通过对《宪法》进行修改、修订、修正的不同方式,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具体内容载入《宪法》,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性法律内涵,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提供《宪法》战略支撑和制度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渗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必要在未来适当的时候启动对《宪法》第六次修正程序,及时把“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载入《宪法》,使《宪法》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的功能和品格,成为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化”品格的根本法。
(二)遵循“良法善治”推进基层社区和乡镇社会化治理
“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源于基层、服务基层。“国家治理现代化”被称为“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话语体系中的“良法善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目标。“善治”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譬如,清代唐甄就在《潜书·抑尊》中说:“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意思是说善于治理国家的人必定通晓民情,通晓民情的人,必定亲近人民。“法治”与“善治”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论断,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与“善治”的理念,又有了进一步地新理解和新发展,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终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为到达和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提供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遵循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机制。从1978—1997年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可以说是形式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之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表明我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而且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转变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飞跃。在几千年皇权统治下的封建帝国,一直沿袭着“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改革开放后,乡镇政府成为中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从根本上突破了“皇权不下县”的体制樊笼。作为中国政权最基层、最末端的乡(镇)政府,既是广袤乡村所有权力网络系统的掌控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在最基层、最末端的组织者、实施者,更是把“良法善治”应用于基层治理的促进者。“全过程民主”是习近平2019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提出来的。现代治理在我国称之为民主治理,民主治理在当下又称之为“参与式治理”。习近平在总结虹桥街道基层民主经验时强调:“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又系统地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强调要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落实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面去,“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新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催生了中国之治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而且为发展中国家探索出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的新路径,创造了崭新的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人民真正成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体现为用《宪法》、法治、国家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的强劲生命力和显著优势。为了给社会主义民主最末端的“农村基层民主”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科学有效的《宪法》指导,未来还需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要求和主张,准确地写进《宪法》文本当中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良法善治的标志。可以说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典型范例。从1963年毛泽东亲笔批示到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指示推广,再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的再次强调,这个综合治理经验已经与时俱进地迈过56个春秋 。它从最初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社区治理样板”,发展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期社区综合治理新典范,“枫桥经验”始终坚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初衷”不动摇,坚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提升,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内涵。乡村治理既要凸显《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法治底线,也要彰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效能。公序良俗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凝聚着人民群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的规制作用,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和文化方面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社会治理活动中,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地运用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立法上的重要贡献,而且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纲领。“中华民族”概念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宪法》,是《宪法》对中华民族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民族身份的肯定。笔者认为“公民身份认同既是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凝聚标志,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的深厚根基”。只有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核心环节,加强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同质性公民身份构建,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只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融入《宪法》法律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之中,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向。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讲清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10月27日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要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通过实行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56个民族共同实现了全面小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实现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在物质生活上的历史性跨越和精神文明上的时代性升华。习近平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进行了集中地论述,科学地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含义,讲清楚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当下和未来要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时,构建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当下和未来党的民族工作主线的目标和方向,就是要在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内核,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结合民族领域具体工作的实质和表现形式,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之中,既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方向和指引,又要以是否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原则和准绳。
(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社会的发展进步状态即表征它的文明进步状态,人类在脱离野蛮时代后开始进入文明时代,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多样性、多元化的文明形态。由于现代化肇始于西方资本主义,因而人类文明形态的一些先进理念、先进做法等,率先出现在西方少数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道路因之一度被定义为“西方道路”,甚至被误解为“西方独有”。社会主义新文明形态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扬弃和超越,承担着变革人类文明形态的历史使命。这种历史使命的完成,以消灭资本主义文明赖以生存的私有制为先决条件,以实现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肩负着引领人类文明形态变革的历史使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基石,它在扬弃以往历史文明的基础上,克服和超越了资本主义现代化“以资本为中心”的负面效应,革除了社会主义现代化“苏联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文明的成功转型和升级,成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最新成果。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共同目标,联合国新千年计划提出来的关于人的现代化、经济社会现代化等国家现代化的若干目标,就是当下和未来各国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方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证明,人类社会通向现代化的道路不止一条,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各个国家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和历史进程的不同,决定了各个国家对现代化发展道路选择的多样性。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根本不存在替代关系,彼此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共存关系,中国式现代化从来就不排斥西方现代化,甚至学习借鉴其有益的经验。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依靠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必须坚持自信、自立、自强,绝不能接受“教师爷”般颐指气使的说教,必须坚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把国家发展进步的命运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