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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呈现三大明显特征,即腐败问题依然复杂严峻,治理力度应持续加大;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互相交织,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管理岗位廉政风险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分析指出。
据介绍,在近年来提起公诉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金融领域人数较多。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况仍普遍存在,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和隐蔽,运用金融工具和交易规则实施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数量日益增多。
史卫忠分析道,由于金融领域特有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金融工作人员在腐败犯罪的同时经常伴随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失职渎职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有的金融机构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缺乏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内部不正之风和“潜规则”流毒蔓延,在领导干部中形成“破冰效应”,由风及腐、风腐一体,最终形成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顽瘴痼疾。
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体落实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对此,史卫忠回应表示,过去一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金融领域腐败问题重点整治,依法办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案,中国招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案,中国人民银行原党组成员、副行长范一飞案、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案,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案和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案等一批金融领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加强新型隐性腐败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研究,注重与监察、审判机关协作配合,及时针对“预期收益”“投资机会与贪贿犯罪区分”等疑难复杂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强化审查把关,确保办案质量。此外,为适应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强等特点,最高检于2023年7月以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总结提出办案规则,为各地精准惩治金融领域相关职务犯罪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