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察右前旗发生一起伪劣种子坑农事件

发布时间:2024-04-09 15:03:17 浏览量:584

易动市县决策网报道

内蒙古察右前旗发生一起伪劣种子坑农事件 

包地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苦不堪言状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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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名叫孟祥旭的农民在2022年4月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名叫侯义的人手里购买了80吨v7种薯,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承包了30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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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销售协议      伪劣种子受害证据图片     

“由于侯义将已经变质带有病菌的商品薯冒充种薯卖给了我们,秧苗大面积枯萎和母种腐烂,300多亩的马铃薯大量减产,找到当地农牧局举报和反映情况,右翼前旗农牧局经过调查,认定侯义销售假劣种子坑农,涉嫌违法犯罪,将案件公对公的形式,移交给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要求追究售假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资料显示,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受理后,于2023年4月26日给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受害人孟祥旭遂将右翼前旗公安局向右翼前旗检察院控告,并对该起刑事案件申请“监督”,该检察院于2023年5月8日受理后,又于2023年8月5日给孟祥旭下达了一份《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摘要为:经本院2023年第9次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因此,状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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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和检察院给当事人孟祥旭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2023年8月9日,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执法大队长向媒体表示:确实接到了孟祥旭的投诉和举报,经过调查,孟祥旭在该旗租种的300多亩马铃薯,确实是因假冒伪劣种子问题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该案件也确实经由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向右翼前旗公安局进行了移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不予立案的理由以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说不清楚。

投诉人孟祥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述:种薯拉回来雇人挖芽,种在地里之后,出苗率还算可以,经过除草、浇水、施肥、喷洒农药等农作程序虽然繁杂辛苦,但孟祥旭和他的父母,脸上却都洋溢着幸福地笑容!这笑容来源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来自于对这片承包地能够致富的期望!

就在孟祥旭和他的父母家人们,梦想着丰收地喜悦一定会成为现实过程中,300多亩的秧苗开始大面积枯萎、变黄、烂根烂梗!望着眼前的景象,孟祥旭和他的父母,犹如做了一场噩梦,惊诧不已!甚至就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于是,孟祥旭找到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反映情况。该局组织了第三方具有农牧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辽宁新天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派农业专家直接到田间挖苗、取土、取苗、取原种等进行科学技术层面的鉴定。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后,排除了病虫害、药害、肥害、土壤等因素影响,认定为种薯由于在播种前,种薯内部结构发生病变:1、马铃薯植株出现较重细菌性黑胫病、环腐病。2、黑胫病、环腐病与马铃薯种薯有因果关系;3、马铃薯种薯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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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和鉴定结论

据该鉴定文书中记载,其中一条“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分析说明”(摘要)如下:1、对鉴定申请人提供的马铃薯包装袋认定为:此包装袋系销售商侯晓伟(侯义儿子)卖给孟祥旭的“v7马铃薯种子”包装袋没有标签。2、2022年4月11日(受害人)孟祥旭与侯晓伟签订的《销售协议》中明确双方交易的是“v7土豆种子”。

2022年8月21日,辽宁新天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种业工作站出具了“辽新技2022农损第33号”《技术鉴定意见书》后,8月22日,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向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察农(种子)协查{2022}2号协助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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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局给河北围场县农业农村局的涉案协查函

该协查函称:我单位在受理孟祥旭投诉其种植马铃薯原种一案中,因涉及你辖区广天宇农资门店及禾兴高原薯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该局协助查清:

一、需要围场县广天宇农资门店提供其门店《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编者注:该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坐落在该县)

二、需要向“禾兴高原薯业”询问并提供的材料。

1、禾兴高原薯业主要经营范围?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禾兴高原薯业和侯义的关系?

3、由孟祥旭提供的2022年4月16日禾兴高原薯业出库单,存货全名为“高原7”是否为马铃薯种薯?

4、需禾兴高原薯业公司提供2022年4月16日销售给侯义的“高原7”价格、吨数、发票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销售给侯义“高原7”的检疫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销售的“高原7”是否在当地农业机关进行了备案销售?提供备案表,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高原7”在当地是否也称为“大叶V7”?

8、禾兴高原薯业销售给侯义的到底是“高原7”还是“大叶V7”种薯?

2022年8月24日,河北省围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内蒙古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的《协查函》后,指派农业执法人员,对围场县“广天宇农资门店”老板(销售给孟祥旭种子的人)侯义和围场县“禾兴高原薯业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和经办人及知情人进行了行政执法调查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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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河北围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该案件主诉控告和受害人孟祥旭系河北围场县人,和实际卖给他种薯的人侯义、侯晓伟是围场老乡关系。侯义在河北围场县开有一家农资销售门店,该门店营业执照显示:侯义是法人。

据举报控告人孟祥旭反映:侯义与围场县禾兴高原薯业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侯义自称他和该公司是业务关系,他曾给该公司投资,该公司给其提供马玲薯种子出售用于收回自己对该公司的投资。

媒体从投诉人孟祥旭提供的《销售协议》里看到,这份协议是由侯义的儿子侯晓伟与孟祥旭在2022年4月11日(在河北围场县)签订的。协议内容约定的就是“土豆种子V7原种”。

为了防范侯义违反销售协议和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提供不合格种子,给购买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孟祥旭的父亲孟凡祥还特意给卖给他种子的人侯义打电话,向其声明了“必须是大叶V7原种”这一主体买卖标的物。如果因种子问题给购买人(孟凡祥和孟祥旭)造成经济损失,要向侯义追责和索赔(有电话录音佐证)!

该电话录音里,销售人侯义满口答应,并未说明卖给购买人的物品是商品薯,录音里侯义一再保证:绝对是大叶V7种薯!

然而,河北围场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给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询问笔录》里,侯义面对围场县农业执法人员的询问,承认卖给受害人孟祥旭的马玲薯是商品薯,而非马玲薯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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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河北省围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人侯义的询问笔录

针对执法人员问其:你儿子侯晓伟与孟祥旭签订的销售协议里,写的很清楚,“是V7种薯”而不是商品薯咋回事?侯义称:我儿子侯晓伟不知情,协议内容是孟祥旭让他写的,但是侯义没有想到孟祥旭的父亲孟凡祥在与其订购大叶V7马玲薯原种时留有通话录音,侯义明显是想以此抵赖和狡辩,试图推卸其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坑害他人并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掩盖其非法经营罪!

众所周知,年满18周岁就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法定意义上的成年人,法律规定就要独自承担一切责任!违法犯罪照样追责、判刑!《销售协议》黑字白纸,写的请清楚楚,明明白白,有签字和自己摁上去的手印,岂能因一句“不知情,是按照对方意思写的”就可以否定《销售协议》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真实意思表示及其有效性?

2022年8月24日围场县农业农村局给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的复函

(摘要)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接到贵单位协助调查函,回复如下:

一、对围场县广天宇农资门店调查情况:1、该店有营业执照,2、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对围场县禾兴高原薯业有限公司调查情况:1、该公司有营业执照,有种子经营许可。2、侯义和禾兴高原薯业是有业务关系。3、孟祥旭提供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禾兴高原薯业出库单“高原7”为马铃薯商品薯。4、禾兴高原薯业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卖给侯义的“高原7”70.6吨,价格是1600元每吨,没开发票。5、禾兴高原薯业卖给侯义的“高原7”没有检疫。6、未备案。7、“高原7”不称为“大叶v7”;8、禾兴高原卖给侯义的是“高原7”商品薯,不是“大叶V7”种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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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相:案件分析和证据链佐证——假种子坑农

   从上述复函中不难看出,围场县禾兴高原薯业有限公司与购买人孟祥旭之间并无直接买卖关系及合同关系!该公司提供给侯义的马玲薯是商品薯,不是种薯!更不是大叶V7原种。而侯义、侯晓伟和孟凡祥、孟祥旭之间是马玲薯种薯买卖关系,即合同关系。

在合同达成初始阶段,侯义与购买人孟凡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据里,孟凡祥一再声明,大概意思是:“我购买的是大叶V7种薯原种薯,千万别给弄成别的东西代替。如果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你(侯义)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录音证据中,侯义针对购买人孟凡祥的声明表示接受和认可!承诺的大概意思为:“放心吧!绝对是大叶V7原种种薯,不会出错,出错给你(孟凡祥)造成损失,我(侯义)负赔偿责任”等等。另有购买人孟凡祥的儿子孟祥旭与侯义儿子候晓伟签订的种薯《销售协议》内容佐证,即可得出结论:侯义从围场县禾兴高原薯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库存高原7商品薯,以“大叶V7原种薯”的名义卖给孟祥旭、孟凡祥,构成欺诈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该结果,给举报和控告人孟凡祥、孟祥旭父子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难逃其咎!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因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报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对侯义销售假马玲薯种子的行为给予了2,062,140.00元(贰佰零陆万贰仟壹佰肆拾圆)的罚没行政处罚,详见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官网:“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察前农种子罚(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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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3、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都有详细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以及利用合同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应严加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的规定标准。

目前,此案已经在河北围场县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

本网工作人员在受害者人地方各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真实内容

热线﹕010--5727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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