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检察去年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6件

发布时间:2024-04-26 11:33:39 浏览量:1260

易动市县决策网报道

4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济南市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情况,并发布济南知识产权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件,同比上升12倍;批准逮捕15件,同比上升14倍;不批准逮捕22人,同比上升10倍。

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8件,同比上升111.11%,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较多的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占比分别为37.93%、32.76%、20.69%。提起公诉24件,同比上升14.29%;不起诉23人,同比上升53.33%。

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作出生效判决8件14人,全部为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3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11人。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实刑6人、缓刑8人。

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5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次。办理的7起案件成功追赃挽损,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案例一: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在河北经营“文安县捷某龙骨厂”过程中,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经“泰山”注册商标所有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建筑用龙骨上多次使用“泰山”商标,并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济南市济阳区五金建材城“鹏某板材”门市部负责人赵某某(已判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物流货运和微信收款的方式销售至其处,累计销售金额13万余元。

2022年5月7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0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7月3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阶段:本案系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移送的赵某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过程中,通过分析王某的微信资金流水,发现了其上游供货商卢某某涉嫌犯罪线索,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案件通知书》,要求补充移诉卢某某。2021年12月23日,济阳区公安分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卢某某监视居住。济阳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帮助厘清生产主行为与销售从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及时提取原材料进货单据、物流记录,固定电子销售数据等证据,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确定本案是否应撤销缓刑。公安机关认定卢某某此前已因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本案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在前罪裁判生效前已经发现,认定为漏罪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评价。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前往河北省滦平县司法机关调取了前案全过程讯问材料、侦查掌握的事实、前罪裁判生效的时间以及缓刑考验期的开始时间等关键证据,查明本案事实系在卢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应撤销缓刑,确保了准确适用法律和精准量刑。二是对卢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积极协调促使卢某某与商标权利人就赔偿及致歉事宜达成和解,帮助权利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三是考虑到龙骨主要被用于建筑、装修领域,若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对不特定消费者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和威胁,济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增强民众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一)依法追诉,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特别是涉及商标的犯罪,往往成链条式犯罪,销售地和生产地分离,上游犯罪愈加隐蔽,溯源打击难度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从细节中挖掘上下游犯罪及关联犯罪线索,加大纠正漏捕漏诉监督力度,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合力做好溯源治理工作,实现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

(二)合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促进赔偿谅解。检察机关应充分重视被告人的无罪和罪轻辩解,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手段,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促进侵权人自愿赔偿,尽可能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

(三)积极履职,以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形式,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侵权产品,也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行业治理,营造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案例二: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石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石某在经营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过程中,从他人处购买风机、电机等设备后组装成150型罗茨风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将“正和”商标贴在组装好的罗茨风机表面,于2021年9月将上述假冒“正和”品牌的罗茨风机销售至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共计6台,销售数额93000元,从中获利30376元。

案发后,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2023年10月20日,因犯罪情节轻微,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及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接到权利人报案后,以石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一是出具详细的《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建议查清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来源,并查清生产、销售环节上下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等;二是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在了解到石某原系权利人正和公司工作人员,离职后与权利人成为同行竞争关系,双方不睦已久后,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多次释法说理,由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展调查,认为其是正常经营的公司,拥有自有品牌和多项专利,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企业合规整改条件。经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本案于2023年6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从细化合规措施等方面帮助企业完善合规方案,另一方面结合公司具体需要,商请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抽取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法务部门、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组成第三方组织,突显专业适配性。合规考察期满第三方出具合规考察合格的报告后,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实地调查,跟进合规管理体系实际运行情况。

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考察,同意第三方出具的合规考察合格的意见,经综合考量认为涉案单位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且合规整改合格,经审批依法对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石某决定相对不起诉,同时建议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1月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正某风机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一)多维度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通过多种途径探索一体化实现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并在刑事诉讼全流程推动诉前调解或赔偿金提存制度的运用,以多种途径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并促成双方通过赔偿谅解协议,修复社会关系,实现诉源治理。

(二)能动履职帮助企业合规,探索“帮扶整改+跟踪回访”机制。检察机关在依法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基础上,强化主导责任,因案制宜指导细化合规方案,并联合行政机关实地调查,加强合规考察的审查把关。合规考察期结束后,又联合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不定期走访企业,跟进合规风险防范机制运行情况,防止“虚假合规”“纸面合规”,督促引导涉案企业长效合规。以座谈会商、进企宣传等方式,增强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以“检察有为”助力“合规经营”,以个案合规促进行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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