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动市县决策网报道
昨天(5月19日),记者从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获悉,该店未对食品原料“羊羔肉”进行检查,致使加工后的“辣爆羊羔肉”混有鸡肉。该局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
5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通报称,近日,该局收到网民举报投诉,反映5月9日21时40分左右,在吴忠市国强手抓馆食府路店就餐时发现“辣爆羊羔肉”中掺杂鸡肉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该局已依据相关规定下发《消费投诉受理决定书》和《举报立案通知书》。
5月18日,该局再次通报称,经查,吴忠国强手抓羊肉馆(食府路店)于5月9日晚在加工制作一份“辣爆羊羔肉”前,未对食品原料“羊羔肉”进行检查,致使加工后的“辣爆羊羔肉”混有鸡肉,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鉴于该店在事发后全额退还消费者就餐费,及时向社会及消费者公开致歉,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该局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
针对该店以上问题,该局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行为监管,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